一般保证责任是什么意思(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承担什么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又称为有限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对主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涉及其他可能的赔偿责任。

2、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一般保证人的主要责任在于履行一般保证义务。当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一般保证人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前提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 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法律主观: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与连带保证责任相对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分析: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是,一般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在借款人不能承担时,才由保证人担责;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责。《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3、担保责任范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则对主债务及因债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均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吗

法律分析:一般保证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二者是不同的担保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一般保证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不是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是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如果不能履行债务按照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是在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还有债务人对债务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两者的保证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是,一般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在借款人不能承担时,才由保证人担责;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责。《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合同中的两种主要保证形式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意味着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只在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则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负责,即债务人可以单独或连带地履行债务。

一般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对一般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主合同纠纷没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没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一般保证人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可以自行约定。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对主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涉及其他可能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首先向债务人追索,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拒不履行时,才能向保证人追索。

法律分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主债权已经消灭:当主债权因债务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解除。 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如果通过变卖、拍卖或其他方式已经实现了担保物权,保证人的责任随之完成。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法规定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形有哪些?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担保人在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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